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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ACAM5抗体偶联药物M9140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胃癌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Ⅰ期、Ⅱ期 适应症:标准全身治疗不耐受/难治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受试者 试验名称:PROCEADE PanTumor:一项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抗CEACAM5抗体偶联药物M9140的多中心、开放、Ib/II期研究(主方案) 报名材料:病例、病理、免疫组化、血液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传染病(乙丙肝、HIV、梅毒、结核)、影像、基因检测报告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注射用M9140 对照药组:单臂 药物介绍:M9140是一种特异性靶向CEACAM5(又称CEA或CD66)的ADC,搭载TOP1抑制剂exatecan作为有效载荷,分子完全均质化,每个抗体通过β-葡萄糖醛酸酶可裂解连接子与8个exatecan分子连接。 用药介绍:M9140单药治疗部分时间表:筛选期为M9140首次给药前最长28天;治疗期在每个周期第1天静脉输注给予M9140,直至受试者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疾病进展、死亡、撤回知情同意或符合任何治疗终止标准;安全性随访访视在M9140末次给药后30±3天进行。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所有脑转移灶已进行局部治疗,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临床上保持稳定;肺癌受试者必须接受过一至三线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治疗,必须接受过至少1种靶向相应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的靶向治疗,已知携带EGFR突变的肿瘤受试者必须接受过第三代EGFR TKI;胃癌患者至少接受过1种治疗晚期/转移性疾病的疗法,不超过2种,含铂或氟嘧啶方案作为(新)辅助治疗的参与者,在方案完成期间或完成后3个月内发生复发或转移,则视为在晚期环境中接受了1线治疗。 完整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受试者患有晚期(III期,且不适合切除或根治性放疗)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携带或不携带驱动性基因组改变)。 2 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晚期/转移性阶段的全身治疗,且治疗不耐受/难治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3 受试者必须接受过一至三线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治疗并且在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根据RECIST 1.1)。 4 如果受试者接受含铂类药物方案或靶向治疗作为早期疾病的(新)辅助治疗,并在方案治疗期间或完成后3个月内复发或转移,则该治疗可视为晚期疾病阶段的一个治疗线。 5 如果受试者由于不可接受的毒性而改变方案组成,但无疾病进展迹象,则不视为一个治疗线。 6 既往接受过试验治疗的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与该子研究,前提是满足最大治疗线数要求且未接受方案禁用药物。 7 采用IHC检测法筛查所有受试者,确定CEACAM5表达情况,仅CEACAM5高表达肿瘤(定义为≥50%的肿瘤细胞中IHC染色≥2+)受试者有资格参与该子研究。 8 从受试者的医疗档案中收集根据当地常规临床实践评估的EGFR和其他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状态,EGFR状态未知的受试者没有资格参与该子研究。 9 A部分:CEACAM5高表达EGFRwt肿瘤受试者(包括携带除EGFR突变以外的任何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的受试者,例如ALK基因重排、ROS1重排、BRAF V600E突变、NTRK基因融合、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KRAS G12C突变或RET重排);未携带任何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的受试者必须接受过以下治疗(前提是无医学禁忌,且这些药物已在当地获批且可得到):含铂类药物双药化疗(允许根据医生判断,遵照贝伐珠单抗获批标签,采用贝伐珠单抗联合含铂类药物化疗方案[见贝伐珠单抗当地处方信息])以及一种获批的ICI(与基于细胞毒性药物的治疗方案序贯进行或同步进行);受试者可接受过一线额外的含细胞毒性药物治疗,但非强制性;携带基因组改变(EGFR驱动突变除外)的受试者必须接受过至少1种靶向相应驱动性基因组改变的靶向治疗,且该治疗在当地已获批用于受试者携带的基因组改变;既往接受过TKI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接受过针对相关基因组改变的额外靶向治疗(如经临床判断合适),否则不允许参与;受试者可接受过含铂类药物双药化疗(允许根据医生判断,遵照贝伐珠单抗获批标签,采用贝伐珠单抗联合含铂类药物化疗方案[见贝伐珠单抗当地处方信息]);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含ICI的方案(可作为上述方案一部分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也可作为额外ICI方案,即不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额外的含细胞毒性药物治疗,但非强制性。 10 B部分:根据当地临床实践评估显示已知携带EGFR突变的肿瘤受试者必须接受过第三代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受试者可接受过含铂类药物双药化疗,与EGFR TKI治疗序贯进行或同步进行(允许根据医生判断,遵照贝伐珠单抗获批标签,采用贝伐珠单抗联合含铂类药物化疗方案[见贝伐珠单抗当地处方信息]);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含ICI的方案(可作为上述方案一部分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也可作为额外ICI方案,即不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使用);受试者可接受过最多一线额外的含细胞毒性药物治疗,但非强制性。 1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已年满18岁,研究者应确认每例受试者同意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和屏障避孕法(如适用),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规定(日本特定避孕要求见附录9);女性研究受试者不在哺乳期、未妊娠,如为POCBP,应在第8.2.5节规定的时间段内采取附录3中所述使用者依赖性低的高效避孕方法,研究者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评价避孕方法的有效性,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降低纳入早期未检出妊娠受试者的风险;男性研究受试者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避免与POCBP性交,在与POCBP性交或进行任何会导致精液暴露的活动时使用外用避孕套,并建议伴侣采取附录3中所述的高效避孕方法。 12 ECOG体能状态≤1。 13 器官功能良好:血小板计数≥100,000/mm³(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血红蛋白≥9.0 g/dL(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ANC≥1,500/mm³;INR≤1.5×ULN;肝功能良好(总胆红素水平≤1.5×ULN、AST水平≤2.5×ULN且ALT水平≤2.5×ULN,若有吉尔伯特综合征记录,总胆红素<3×ULN可接受,肝转移受试者AST和ALT<5×ULN可接受);肾功能良好(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CrCl (mL/min) = {((140-年龄(岁))×体重(kg))/(72×血清肌酐(mg/dL))}×0.85(如果为女性))。 14 既往接受过CT、RT(有限的局部姑息性RT除外)、生物治疗或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或试验用药物的受试者,在接受任何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必须经历21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的洗脱期。 15 要求有存档FFPE肿瘤组织可用,若无可用存档肿瘤材料,则需要进行新鲜活检。 16 受试者必须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注:若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放疗,则可测量病灶必须在先前照射区域之外。 完整排除标准 1 与既往治疗相关的AE尚未恢复至≤1级(NCI-CTCAE v5.0)(淋巴细胞减少症、2级周围神经病、2级脱发、临床无关的2级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以及经研究者评估与排除标准不相关的既往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引起的2级AE[例如,稳定的、接受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 2 受试者在入组日期前3年内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良性前列腺肿瘤/增生、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在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3 已知存在脑转移的受试者,但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除外:a.所有脑转移灶已进行局部治疗,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临床上保持稳定;b.没有与脑部疾病相关、迁延不愈的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治疗导致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4 存在>1级腹泻(稀便)或肠梗阻的受试者。 5 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例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穿孔)和/或肠梗阻的受试者。 6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180天内发生心脏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II级)或进行冠脉血运重建术。 7 使用QTcF计算的QTc平均值>470 ms。 8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卒中。 9 存在活动性ILD/肺部炎症或既往曾患ILD/肺部炎症,存在特发性肺纤维化、闭塞性细支气管炎或特发性肺炎病史(允许有已痊愈的放射性肺炎病史)。 10 存在有症状的活动性真菌、细菌和/或病毒感染;根据当地检测标准,排除已知或检测呈阳性的HIV感染者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有关乙型肝炎感染的日本特定措施见附录9)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已接受治愈性治疗的丙型肝炎受试者不视为活动性感染者;对于有丙型肝炎感染史的受试者,只有在根据当地检测标准,记录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12周内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病毒载量低于检测水平时(例如,根据当地产品说明书的持续性病毒应答,但不得少于12周,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才有资格入组。 11 存在机会感染和活动性COVID-19感染(应根据当地医疗实践进行COVID-19检测)。 12 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并发疾病(例如,未得到控制的严重糖尿病[空腹血糖>250 mg/dL],或可能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3 估计的预期寿命<4个月。 14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天内出于抗肿瘤目的接受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本研究允许使用吸入性类固醇、局部类固醇或关节内注射类固醇,在符合标准治疗(例如,用于COPD急性加重)的情况下,也允许短暂、有限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7天)。 15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生长因子(包括EPO、达依泊汀、G-CSF、GM-CSF和血小板刺激剂[例如艾曲泊帕、罗普司亭或IL-11])或输血治疗。 16 不允许既往接受CEACAM5靶向治疗(例如,抗CEACAM5 ADC)或包含TOP1抑制剂有效载荷的ADC治疗(例如,德曲妥珠单抗)。 17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或无法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停止使用)禁用药物(第6.8.2节)。 18 在研究干预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19 对既往生物制剂治疗或M9140辅料有重度超敏反应史,日本特定要求见附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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